最後更新: 2025 年 03 月
1.1 於此等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帳戶」指當前和今後根據本協定以客戶名義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帳戶,包括但不限於販售和購買虛擬資產以及記錄客戶的交易;
「開戶表格」指載有客戶姓名、位址及其他具體資料,並經客戶簽署的表格,包括表格的附注及聲明或任何修訂;
「營業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和有關交易所宣佈的非交易日之外,有關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任何一日;
「獲授權人」指獲客戶授權, 代表客戶發出與帳戶和交易有關的指示的人士 (或其中任何一人) ;
「協議」指本協議,和附屬於本協議的各種附錄,及其他有關客戶于本公司開設,維持和操作帳戶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開戶表格,不論是原先訂定的還是隨後不時修訂或增補後的;
「空投」指一個虛擬資產網絡嘗試將任何虛擬資產分發或分配到一個受支援網絡中的虛擬資產位址;
「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指適用法律訂明的反洗錢或恐怖分子集資規定;
「有聯繫者」就個人而言,指該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由該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信託;
「適用法律」指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條例、法規、要求、指導、指引、規則、行業守則,無論是否涉及政府機構,並不時修訂、修改和替換;
「認可機構」具有《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賦予的涵義;
「華贏」是指華贏東方(亞洲)控股有限公司,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持有證監會(中央實體編號BIF175)的牌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類型1(證券交易)、類型4(就證券提供意見)、類型6(就機构融資提供意見)和類型9(提供資產管理)的受監管活動;
「客戶」指只本公司同意以其名義按本協議條款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的一位或多位元人士, 當客戶乃: (i) 屬個人, 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ii) 屬獨資經營商號, 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人; (iii) 屬合夥經營商號, 則包括客戶維持上述帳戶時是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及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人士(等)(不論是否其後退出)及其等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 以及 (iv) 屬公司, 則包括公司及其繼承人;
「《客戶資金規則》」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資金)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
「法規」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許可或註冊之人士的操守準則;
「控制」指:
(a) 具有(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地,無論透過持有股本、擁有投票權、合約或其他方式)任命及/或罷免某個實體或合夥的董事會或其他管治機構的全部或部份成員的權力,而這些成員能夠在所有或幾乎所有事項上投出多數票,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或有權控制該實體或合夥的政策和事務;及
(b) 持有及/或擁有任何人士的股份或其他證券的實益權益及/或行使股份或其他證券投票權的能力,而該等投票權合計授予這些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持有人在該人士的股東大會上對所有或幾乎所有事項可行使的總投票權超過50%,
而「控制」及「受控」亦須據此解釋;
「共同匯報標準資料」具有第16條所賦予的涵義;
「違約事件」指第13.1條所列之事件;
「FATCA」是指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經修訂和更新);
「FATF指引」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發佈的適用於虛擬資產及/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任何官方指引,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於2019年6月21日發佈的《虛擬資產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風險指引》(經修訂和更新);
「分叉」指虛擬資產基礎協定操作規則的任何變化,可能導致:a) 該虛擬資產出現多個版本;及/或 b) 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持有與每個分叉網絡相關的一定數量(可以是相同數量)的虛擬資產,在每種情況下均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確定;
「政府機構」指任何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政府、半政府、行政、財政、監管、司法或準司法機構、部門、委員會、主管機關、法庭、機構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監管機構;
「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由香港證監會核准和許可,在香港合法運營的虛擬資產交易所。
「電子服務」指《電子服務協定》中規定的服務;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監會及/或於香港擁有證券交易的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
「基礎設施參與者」指能夠促進法幣或虛擬資產相關交易的清算、結算及記錄的任何交易場所或其他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指示」指華贏認為由客戶或獲授權人發出的任何交易相關通訊;
「KYC」為「know-your-client」的縮寫,意為「了解你的客戶」;
「大型市值虛擬資產」指已由至少兩個不同指數提供商所發行的至少兩個可接受指數中所包含的特定虛擬資產,且可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供非專業投資者客戶交易;
「損失」指任何及所有申索、索求、訴訟程序、損失、損害、責任、虧絀、成本、收費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與支出、利息、罰金以及和解金,無論是否由第三方支付;
「網絡事件」就虛擬資產而言,是指與虛擬資產的區塊鏈或智能合約有關的任何事件(空投或分叉除外),該事件超出了的控制範圍,並導致以下結果:
(a) 華贏或第三方失去對任何數量的此類虛擬資產的控制或所有權;或
(b) 區塊鏈上的交易記錄被篡改、復原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無論是因欺詐行為還是共識,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雙花攻擊、51%攻擊或區塊鏈重組,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由華贏全權酌情決定是否發生網絡事件;
「網絡參與者」指有能力導致網絡事件發生的個人或實體,包括任何一致行動的個人或實體團體;
「非大型市值虛擬資產」指未被至少兩個不同指數提供商發行的至少兩個可接受指數所包含的虛擬資產,且僅供專業投資者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交易;
「受禁地址」指:
(a) 聯合國或其他政府機構或有關當局根據適用法律禁止進行交易的地址清單所列明的任何區塊鏈地址,或者該清單列明的一組地址中包含的任何區塊鏈地址;及
(b) 在不局限此定義的一般性的情況下,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名單上註明的地址;
「受禁人士」是指在華贏看來:
(a) 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的人;
(b) 出現在聯合國或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當局根據適用法律禁止與其進行交易的人員名單中的人;或
(c) (a)或(b)段中任何人的代表或為其利益行事的人。
「專業投資者」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D章)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規則」指華贏的所有交易及運作規則與政策,以及不時修訂的准入及剔除規則與標準,以及與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相關的任何程序與規定;
「制裁」指華贏不時選擇納入本協議的聯合國安理會及/或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實施的任何經濟制裁法律、法規、禁運或限制性措施;
「服務」指的是華贏及/或相關實體根據本協議不時透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向客戶提供之任何下列服務:
(a) 虛擬資產交易服務;
(b) 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的託管服務;及
(c) 任何其他由華贏和/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不時提供的服務。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O」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根據該法例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經不時修訂、擴展、重新制定、替換或取代);
「稅收」指任何當局徵收的稅款、徵稅、進口稅、收費和關稅(包括印花稅及交易稅)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利息、罰金、罰款和費用,除非是對華贏的整體淨收入徵收,或者是考慮到華贏的整體淨收入進行計算;
「本條款」指不時修訂的投資者業務條款(前稱「專業投資者業務條款」);
「交易」指與購買、認購、出售、交換或其他處置及/或交易任何及所有類型的虛擬資產有關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持有虛擬資產以及提供代名人或託管人服務,以及根據本條款及任何其他協議進行的其他交易;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虛擬資產」指價值的數位表示,可以是數位代幣(例如數位貨幣、實用型代幣、證券型代幣或資產支持代幣),任何其他虛擬商品、加密資產或本質上具有相同性質的其他資產,無論該等資產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之「證券」,就服務而言,包括大型虛擬資產及非大型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指一名的自然人或法人,而該自然人或法人(i)符合FATF指引對該術語的定義;(ii)遵守FATF指引;及(iii)擁有經華贏批准的數位位址;及
「本網站」指www.solomonwin.com.hk網站。
1.2.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如果構成本協議的任何文件或協議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僅在為解決該衝突或不一致所必需的範圍內,乃以下列優先順序為準:
(a) 我們提供的任何特定產品或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b) 本條款;及
(c) 構成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文件。
2.1. 服務由華贏自行決定並提供,並可能隨時更改。要使用服務,客戶應開立並維護一個賬戶。
2.2. 客戶確認並承諾在開戶過程中及之後提供的資訊是完整、真實且準確的;並應在資訊有任何變更時立即通知華贏。華贏有權進行調查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並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要求客戶提供更新。
2.3. 客戶明確承認並同意,如適用法律所要求,華贏可在未事先通知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向政府機構或任何第三方披露客戶及/或賬戶的詳細資料。
2.4. 客戶對賬戶之安全和操作負全責,並在此確認,除非獲得華贏明確書面同意,否則不會與他人分享客戶賬戶的詳細資料或允許他人存取或使用客戶賬戶。客戶對賬戶的活動(包括經由賬戶進行之授權或未經授權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客戶特此承認,客戶對因任何經授權或未經授權使用賬戶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2.5. 在本協議中有關託管安排的任何其他條款規限下,客戶明確承認並同意,華贏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本協議預期進行的活動或任何其他事項概不會引致華贏對客戶承擔任何受信責任或衡平法責任。具體而言,概無任何責任會迫使華贏承擔超出本協議規定的責任,亦不會阻止或妨礙華贏開展本協議預期進行的任何活動。
2.6. 客戶明確承認並同意:
(a) 為提供與本協議所述的服務(特別是與交易相關的服務),華贏可自行酌情決定不時任用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交易所、經紀人、銀行及託管人;
(b) 如果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相關服務變得無法使用,華贏可能無法提供本協議所述的服務(尤其是進行任何交易);及
(c) 華贏不以任何方式對使用此類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為、疏忽、不可用或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前提是華贏在遴選之時已採取合理的審慎。
3.1. 華贏經客戶授權,依照客戶及/或獲授權人根據本條款發出的指示,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戶開設及維護賬戶並進行交易。
3.2. 客戶授權獲授權人(如適用)全權代表客戶處理與華贏之間所有交易的一切相關事務。所有此類文件、指示或訂單,如經獲授權人提供或簽署,則對客戶具有絕對及決定性的約束力。
4.1. 授權
(a) 客戶特此授權華贏根據客戶及/或獲授權人的指示,為賬戶購買和出售任何虛擬資產,並以其他方式處理在賬戶中或為賬戶而持有的任何虛擬資產、應收款項或款項(如果且當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納此類法幣存款時);
(b) 客戶將遵守並將促致每名獲授權人遵守華贏就指示及任何適用法律所合理施加的任何要求;
(c) 客戶理解,華贏允許客戶將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支持的虛擬資產發送至華贏批准的第三方(例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並根據指示從該第三方接收及持有獲支持的虛擬資產。客戶承認華贏有權(i)延遲、限制或暫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虛擬資產交易;(ii)延遲、拒絕或取消任何待處理交易;或(iii)在以下情況下凍結任何賬戶:(1)交易中的訂單不相符;(2)華贏收到任何資訊且可以合理預期會對任何虛擬資產的市場活動及其價格產生重大影響;(3)發現任何市場操縱及濫用行為;或(4)華贏全權酌情判斷將損害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公平有序運作的任何其他情況。客戶承認,華贏不能撤銷已廣播至虛擬資產網絡的交易,且毋須對傳送至錯誤第三方位址的任何交易負責。客戶須自行負責核對第三方位址是否正確。
4.2. 指示
(a) 華贏獲授權根據客戶及/或獲授權人的指示,為本條款所述的任何目的並在本條款的規限下接受指示並據此行事。客戶承諾,其不會試圖(i)出讓任何虛擬資產或法幣,或發出任何虛擬資產或法幣出讓指示,除非客戶是該等虛擬資產或法幣的合法所有者,或者具有絕對權利以出售、轉讓、讓與、出讓、及交付該虛擬資產或法幣,而該出讓符合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及FATF指引,在其他方面亦屬合法且不存在任何產權負擔;及(ii)向華贏出讓除華贏批准及支持的虛擬資產或法幣之外的任何東西;
(b) 所有指示均由客戶透過華贏手機應用程式或華贏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出。華贏可以假定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的真實性,或者任何聲稱是客戶授權代表的人確實是該人。華贏沒有義務調查任何該等事項。華贏獲授權根據其認為真實有效的任何指示採取行動。如果華贏相信有關指示乃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發出,並經過正式授權且完整準確,即使可能證明有誤,且即使客戶事後向華贏發出在任何方面與原指示有不同的進一步通訊,華贏也可以最終倚賴該指示。客戶須確保其指示完整準確。客戶承認並同意,指示發出後不可撤銷,且如果華贏據此採取行動,該指示即對客戶具約束力;
(c) 華贏有權全權酌情決定拒絕接納客戶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之申請,而毋須給出任何理由。如果華贏接納客戶之申請,客戶即可按照華贏規定的方式發出電子指示,並授權華贏根據本條款接受透過客戶賬戶發出的指示並據此行事。在此情況下,華贏須盡合理努力執行指示,惟並不保證指示得以全部或部份執行,或在特定時間執行;
(d) 華贏不對因交易執行延遲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除非該延遲乃因華贏的欺詐、重大疏忽或故意行為不當所致。
4.3. 優先性
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訂單在交易系統中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規則進行對盤:
(a) 價格優先:先執行最高價格的買入訂單與最低價格的賣出訂單。
(b) 時間優先:對於價格相同的訂單,時間戳記在先(即時間最早的訂單)的訂單先對盤。
4.4. 市場波動
客戶承認,由於虛擬資產的性質(無論是證券、期貨還是合約),可能無法總是以「最佳」報價或「市場」報價執行訂單,並且客戶同意,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華贏是按照客戶及/或獲授權人的指示執行交易,客戶即受該交易所約束。
4.5. 可用資金
除非另有約定,就每項交易而言,客戶必須在其賬戶記入相關類型資產的充足可用資金,以履行其在擬定交易下的義務,包括任何適用的費用及支出。如果華贏確定客戶賬戶資金不足,客戶須在華贏要求的交易時間之前將資金交予華贏,該等資金須足額支付,其所有權妥善有效並以可交付形式進行交付。如因客戶結算失敗導致華贏蒙受任何損失,由客戶自行負責。
4.6. 匯率
如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納法幣存款及在此情況下,賬戶須使用美元、港幣或華贏不時與客戶議定的其他貨幣。如果客戶指示華贏以美元以外的貨幣進行任何交易,則因相關貨幣匯率波動而產生的所有損益均由客戶賬戶自行承擔。華贏根據本條款採取任何行動或步驟時,可以按華贏合理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進行必要的貨幣兌換。
4.7. 記錄
客戶承認,客戶與華贏之間的電話、電郵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通訊可能被記錄或以其他方式受到電子監控,而不會發出任何警告訊息,日後出現爭議時,該記錄可用作有關指示的最終及決定性證據。
4.8. 取消指示
客戶承認,客戶有權透過向華贏發出事先通知以取消任何指示(以下稱「取消指示」),並且在華贏的全權絕對酌情決定下,華贏會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以遵守客戶的取消指示,前提是:(i) 客戶的取消指示須遵守本條款、本協議及華贏不時在「開戶及交易規則」中訂明的交易程序,而客戶特此同意該程序對客戶具約束力;(ii) 如果華贏已經執行有關指示且據此執行的交易已發佈至公共區塊鏈,則可能無法遵循取消指示;及 (iii) 如果客戶因其取消指示,或因華贏未能執行取消指示(無論是否由華贏違責造成,除非是因華贏的重大過失、欺詐或故意行為不當造成)而蒙受任何風險、責任和損失,客戶須自行承擔。
4.9. 交易的限制及控制
客戶須注意,華贏可能隨時對客戶施加法幣及/或虛擬資產的交易、頭寸或轉讓限制及/或控制,包括旨在降低及管理客戶自身流動性、營運及其他風險的限制及控制,且毋須事先通知,亦不需要給出理由。客戶明確承認並同意:
(a) 遵守華贏施加的任何此類限制及控制,並承諾不採取任何會導致客戶違反任何此類限制及控制的行動;
(b) 如果此類行動會導致客戶超出前述限制,則可能阻止客戶進行交易或採取某些步驟,並且華贏可以全權酌情決定採用適當的篩選機制以拒絕客戶提交的指示;
(c) 華贏施加的任何限制及控制純粹是為了華贏的保護,因此,華贏概不負責監控或確保客戶遵守適用法律或任何一方施加的任何限制;
(d) 為遵守適用法律或本條款列明的任何限制或控制,華贏有權拒絕按照指示行事及/或執行交易、暫停客戶存取賬戶、要求客戶採取某些步驟及/或採取華贏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
(e) 如果在實施此類限制或控制時已通知客戶,則客戶須按照第10條之規定,就客戶違反華贏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控制而給華贏造成的任何損失對華贏予以彌償。
如客戶屬個人,或如果涉及個人資訊的收集時,客戶同意受適用於華贏的《私隱政策》所約束,該私隱政策(經不時修訂)可在本網站(載於「條款與服務」部份)獲取,並按該政策中指定的方式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6.1. 對於客戶存入華贏或者由華贏代表客戶購買或獲得並由華贏代表客戶持有的所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客戶專門授權華贏在一個獨立賬戶中妥善保管該等資產,該獨立賬戶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
6.2. 如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納法幣存款,則客戶專門授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以下機構建立獨立賬戶:
(a) 如果客戶的法幣是在香港收到,則為香港的認可機構;或
(b) 如果客戶的法幣是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收到,則為香港的認可機構或經證監會不時同意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另一間銀行,
該獨立賬戶用於保管客戶資金,凡收自客戶或其代表並存入該獨立賬戶的法幣須在收到後的一個營業日內支付。
6.3. 對於上文第6.2條所述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納的法幣,客戶同意華贏有權絕對為了自身利益而保留該等法幣所產生的任何利息。
6.4. 就由客戶存入華贏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而言,如果此類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產生任何收入、付款或其他分配或利益,應當按該等收入、付款或其他分配或利益的比例記入相關賬戶(或按華贏與客戶書面同意的方式支付予客戶),而該比例即為代表客戶持有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佔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此類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總數或總金額的比例。
6.5. 就客戶存入華贏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而言,如果華贏因有關指示蒙受任何損失及/或費用,應當按該等損失的比例自相關賬戶扣除(或在協商後由客戶支付),而該比例即為代表客戶持有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佔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此類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總數或總金額的比例。
6.6.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6(3)條,華贏獲授權處置或發起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處置客戶的任何虛擬資產(華贏可絕對酌情決定需處置的虛擬資產以及完成處置的時間範圍與方式),以付清客戶或其代表對華贏、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第三方所欠的任何負債。
6.7. 除上述第6.3至6.5條規定外,未經客戶口頭或書面指示,或未有《客戶證券規則》和《客戶資金規則》規定的常設授權,華贏不得出於任何目的存入、轉讓、出借、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任何虛擬資產和/或法幣。
6.8. 華贏對客戶的義務僅限於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但毋須採取任何行動協助客戶獲得因持有虛擬資產而享有的任何權利、權益、利益、付款及/或選擇權。客戶有義務審查虛擬資產的基礎項目,並對虛擬資產的發行者進行盡職調查。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未能從虛擬資產發行者獲得任何權利、權益、利益、付款及/或選擇權而蒙受任何損失,華贏概不負責。
7.1. 客戶授權華贏代表客戶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建立的獨立賬戶中持有客戶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未經華贏事先書面同意,客戶同意不會質押、押記、出售、授予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構成任何賬戶一部份的任何虛擬資產或法幣(如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納法幣存款及在此情況下)。
7.2. 如果華贏根據第6條和第7條代表客戶持有虛擬資產,在空投及分叉的任何其他條款規限下,華贏須(且須促致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清收、收取並在賬戶中記入與該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有關的任何收入、付款以及其他分配或利益。如果虛擬資產屬於一大批相同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持倉的一部份,而這批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是代華贏其他客戶持有的,則客戶有權按比例獲得該持倉產生的收入、付款以及其他分配或利益,該比例即為客戶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份額佔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此類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總持倉的比例。如果以現金股息或其他形式進行分配,則華贏有權在沒有任何客戶相反的事先書面指示的情況下代表客戶選擇和收取華贏認為適當形式的現金股息。
7.3. 華贏或任何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無義務向客戶轉交從客戶收到或代客戶收到的完全相同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惟發生任何資本重組、轉換或在此期間可能發生的其他公司行動,華贏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向客戶轉交與最初交付或存入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在數量、名義金額、類型和描述上相同且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
7.4. 根據第6條和第7條,華贏透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持有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並且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華贏不對客戶因此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除非該損失是由華贏的嚴重疏忽行為之直接後果、欺詐或故意行為不當直接引致。
7.5. 不受支持資產
客戶須滿足本協議中不時訂明的華贏對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的存入及提取規定,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如適用)。具體而言,如果客戶存入任何不受華贏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支持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華贏可全權酌情決定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以處理該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但並無義務保管上述提到的該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除非是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FATF指引及華贏內部政策規限下,華贏有權(但並無義務)要求客戶在華贏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即適用法律、FATF指引或華贏內部政策要求的期限)提取任何不受支持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將其轉入由客戶控制並最近書面通知華贏的外部錢包,以供儲存相關虛擬資產。對於此類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的任何直接、間接或後果性損失,華贏概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存入不受華贏支持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由此引致的一切損失和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7.6. 法幣及/或虛擬資產的返還
華贏可自行決定,在其確定的期限過後,或者根據適用法律、FATF指引或華贏內部政策的要求:
(a) 將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法幣返還至客戶名下的指定外部銀行賬戶;及
(b) 將客戶賬戶中記錄的任何虛擬資產返還至用於持有相關虛擬資產並受客戶控制的指定外部位址,
上述賬戶及位址以客戶最近書面通知華贏為準,前提是返還至該賬戶或位址須符合適用法律、FATF指引及華贏內部政策。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華贏有權就任何法幣或虛擬資產的返還相關費用予以扣除。
7.7. 客戶法幣的使用
如果華贏透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接納法幣存款,在此情況下,華贏會將所有此類存款視為在其受受監管活動過程中收到或持有的存款,並按以下優先順序應用,如有餘額,則按客戶向華贏明確要求的方式付給客戶或支付至客戶的訂單中:
(a) 履行客戶的義務,以結算或支付客戶因華贏代表客戶開展任何相關活動而應付給華贏的任何款項,無論此類活動是否為受監管活動;
(b) 支付華贏在代表客戶轉讓和出售所有或任何虛擬資產或財產時正常產生的所有適用成本、收費、法律費用及支出,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
(c) 支付華贏或其任何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之當前到期應付的未償總額的應計利息;及
(d) 支付客戶應付或欠華贏或其任何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的任何其他款項及負債。
7.8. 在根據第7.7(e)條進行任何銷售的情況下:
(a) 如果華贏按當時市價出售或處置虛擬資產或法幣或其中任何部份,華贏對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b)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華贏有權酌情決定自行保留或按市價向任何人出售或處置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或其中任何部份,而毋須對由此產生的損失負責,且毋須對華贏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
(c) 如果淨銷售所得不足以支付客戶欠華贏或任何華贏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的所有未償餘額,客戶同意向華贏支付任何差額。
7.9. 有關託管安排的資訊
(a) 客戶理解並同意華贏可以代表客戶持有客戶存入華贏的所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客戶明白,華贏可能根據其同意的條款及細則將任何或所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交給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由該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作為華贏的託管人代為保管。客戶明白,華贏可能將該等虛擬資產與華贏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表其他客戶持有的其他虛擬資產混合。在適用法律規限下,華贏代表客戶持有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可能:
(i) (就可註冊虛擬資產而言)以客戶名義或以華贏指定的代名人名義註冊;或
(ii) 安全保管於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指定賬戶中;
(b) 如果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由華贏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表客戶持有:
(i) 該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產生的任何收入、付款或其他分配或利益,在華贏收到時,將按照與華贏的約定記入賬戶或者支付或轉款給客戶。如果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屬於一大批相同虛擬資產持倉的一部份,而這批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是代其他客戶持有的,則客戶有權按比例獲得該持倉產生的收入、付款以及其他分配或利益,該比例即為客戶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份額佔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此類虛擬資產和/或法幣總持倉的比例;
(ii) 華贏會盡合理努力向客戶通知華贏收到的與該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所附帶或派生的任何催繳、權利、權益、權利資格或義務相關的任何必需資訊,而這些資訊需要客戶的指示。這包括在發生諸如但不限於分叉和空投等事件時,對客戶的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及其權利和權利資格的處理;
(iii) 就賬戶中持有的任何該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而言,華贏或任何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以(但並無義務或責任)行使任何可予行使的權利或執行任何行動,前提是客戶已就此向華贏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出任何必要的指示及簽立任何適用的授權書;
(iv) 除非遵照客戶指示,華贏毋須就該等虛擬資產和/或法幣所附帶或派生的會議出席、投票或其他權利進行調查、參與其中或採取平權行動;
(v) 除非遵照客戶指示,華贏並無義務或責任接收與虛擬資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屬於「證券」)有關的任何委託書、通函或其他文件,或者寄送任何委託書、通函或其他文件,或者向客戶發出任何收到該等文件的通知;
(vi) 如果華贏未收到任何指示或在其認為足夠合理的時間內未收到任何指示,華贏可以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vii) 客戶承認並同意,華贏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虛擬資產和/或法幣,如有任何催繳款項或者其他應付款項、成本或費用未支付,由此引致的任何責任均由客戶承擔,而華贏毋須對此負責;
(viii)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華贏本著真誠遴選的任何託管人或分託管人的作為、不作為及/或破產,毋須由華贏承擔責任。就此而言,華贏對客戶的唯一義務是將針對該託管人或分託管人的追索權轉讓予客戶,費用和支出由客戶承擔,前提是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可以轉讓此類權利;及
(ix) 華贏有權隨時關閉以客戶名義及/或代表客戶維持的任何此類託管賬戶,而毋須提供任何這樣做的理由;及
(c) 客戶進一步理解,客戶的虛擬資產可能無法享有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證券規則》及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所定義之「證券」享有的同等保護。如果客戶的資金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如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接納法幣存款及在此情況下),該等資產可能無法享有與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客戶法幣相同的保護(包括《客戶資金規則》下的保護)。
8.1. 客戶將向華贏支付由華贏釐定的所有適用費用、成本、收費、支出及佣金,包括與虛擬資產的基礎網絡或區塊鏈及/或聘用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相關的費用(完全彌償基準),例如華贏委任的法律顧問、受託人、代理人、獲轉授人、代名人或託管人,以及相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適用徵稅,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和服務稅、消費稅、增值稅、所有適用的印花稅或任何類似性質稅項。如果此類稅項涉及客戶應付的任何費用或佣金,則客戶同意,在支付相關款項的同時,客戶須另付華贏一筆金額,該金額等於前述付款金額乘以適當的稅率。客戶特此授權華贏從賬戶中扣除已發生及/或應付給華贏的此類費用、成本、收費、支出、佣金以及任何此類相關稅項。華贏有權為自身利益從任何人索取、接受及保留因華贏進行的任何交易而產生的任何回佣、經紀費、佣金、酬金、利益、折扣及/或其他好處,毋須向客戶披露任何資料。
8.2. 客戶欠付華贏的所有款項可能按照華贏不時通知的利率收取利息。該利息按日累算,須於每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或在華贏的要求下支付。
8.3. 客戶承認並同意華贏可能不時更改相關的適用費率。客戶須參閱本網站上相關頁面以獲取更新後的詳細資料。
8.4. 客戶承認並同意,如果客戶向華贏支付的任何款項需要扣除任何稅項,則客戶須增加應付金額,使得華贏收到的淨額與客戶未扣稅時支付的金額相同。為此,客戶同意扣除該稅額,根據適用法律向相關政府機構繳納該稅額,並向華贏提供納稅證明文件。
8.5. 客戶承認並同意,如果適用法律要求或相關政府機構指示華贏在應付客戶款項中作出扣除或預扣,並將扣除或預扣金額轉交政府機構,客戶須立即向華贏付還該等扣除或預扣金額。客戶須彌償華贏因該等扣除或預扣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
9.1. 對於華贏、華贏的董事、高級人員、員工、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及聯屬機構履行本條款規定的義務或服務,或行使本條款項下或與本條款相關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決定權而引發的一切針對該等人士的申索、訴訟、索求及訴訟程序,客戶特此同意向該等人士作出全額彌償,並承擔他們可能因此蒙受的損失,除非此類損失乃因華贏的重大過失、欺詐或故意違責而直接引致。
9.2. 客戶承認並同意,有關購買、持有或出售虛擬資產或進行任何交易的所有決定均由客戶單獨作出。華贏不對客戶為訂立本協議或任何交易以及使用華贏提供的服務而作出的任何決定負責,也不對與此類虛擬資產相關的任何應付費用或成本負責。
9.3. 儘管某些華贏員工及代理人可能獲授權向客戶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或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某些資訊,但華贏員工或其代理人均無權就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陳述。因此,根據適用法律,如果任何華贏員工或代理人未經華贏授權而擅自行事,華贏概不對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9.4. 如果客戶因其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在與此有關範圍內、或在與本條款有關範圍內蒙受任何損失,或因華贏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任何損失,則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華贏概不對客戶蒙受的該等損失負責,除非該等損失乃因華贏方或任何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的重大過失、欺詐或故意違責而直接引致。在任何情況下,華贏概不對華贏董事、高級人員、員工、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或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透過(或與其共同進行)為賬戶所作的交易而產生的任何利潤損失、任何類型的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害賠償或違約承擔責任。本條規定適用於因任何原因造成損失的情況,即使該損失可以合理預見,或華贏已獲告知可能發生該損失。
9.5. 對於因第三方應用程式開發介面用戶端故障,或使用任何第三方軟件進行其他相關互動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華贏概不負責。此外,華贏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概不對因任何不在其控制範圍內的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構的限制、緊急程序的實施、交易所裁決、第三方行為、交易暫停、市況不利或者是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戰爭、罷工、內亂、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超出其控制範圍的情況。
9.6. 華贏不對本網站上的任何超連結網站、客戶經介紹而瀏覽的其他網站或本網站上顯示的任何第三方內容負責,不予認可且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此類網站可能包含未經華贏或其高級人員、員工或代理人設計、驗證或測試的資訊。華贏並不認可此類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也不保證此類資訊或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超連結不會侵犯第三方權利。華贏不對客戶因該等網站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10.1. 違約事件
以下事件為本條款項下的違約事件(各稱為「違約事件」):
(a) 客戶未能妥善、及時地遵守或履行本條款或本協議任何條文中的任何承諾、職責及義務;
(b) 客戶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到期的任何性質的款項;
(c) 客戶無力償債或清算,對客戶的清盤呈請的提交或任何類似訴訟程序的啟動;
(d) 對賬戶或客戶的其他財產作出扣押處理;
(e) 未經華贏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任何賬戶有借方結餘;
(f) 客戶在本協議中向華贏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正確或具誤導性;
(g) 客戶或(如為法團)其董事或股東遭到與華贏有關的任何爭議或訴訟程序;或
(h) 任何其他事項或事件,包括在任何規管性規定下,華贏認為出於自身利益而需要或適宜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10.2. 客戶同意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立即通知華贏。
10.3. 違約事件的後果
發生違約事件後,華贏有權在不發出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在不損害華贏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的原則下,絕對酌情決定:
(a) 立即暫停、凍結或終止任何賬戶;
(b)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c) 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完成的訂單、指示或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其他承諾;
(d) 暫停履行華贏對客戶的任何義務,包括任何虛擬資產的存款或當時到期或此後到期的任何一筆或多筆款項的支付,以及取消所有未完成的訂單或合約,直至客戶已完全履行客戶對華贏的所有義務,或違約事件已得到補救,使華贏滿意為止;
(e) 在適用法律的規限下,以華贏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出售或變現華贏為賬戶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虛擬資產或財產,並透過淨銷售收益(扣除費用、支出及成本後)履行客戶對華贏或任何華贏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代名人或聯屬機構的義務及債務;及
(f) 行使華贏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
11.1. 資訊財產
客戶承認並同意,透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向客戶提供的資訊及材料可能由華贏或任何其他人提供。客戶承認並同意,此類資訊歸其提供者所有,受到版權保護或受到與其使用有關的合約限制的保護。客戶同意,未經華贏事先書面同意,不會重制、轉發、散佈、出售、分發、發佈、廣播、傳閱或商業化利用此類資訊。在不損害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其他限制的情況下,客戶承諾不會試圖篡改、修改、改編、翻譯、反向編譯、逆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任何此類資訊及材料,不會據此創作衍生作品,或與任何其他軟件或文件組合或合併,未經授權存取、未經授權使用或出於任何非法目的(或並非本協議中未預期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此類資訊及材料,或移除、清除或篡改此類資料或材料上列印或蓋印、貼附、編碼或記錄的任何版權或專有權聲明。
11.2. 在簽訂本協議時,華贏乃授予客戶非專屬、不可轉讓的個人權利,以存取和使用華贏透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線上交易服務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客戶只能出於自身需要使用線上交易服務、其賬戶以及任何資訊及材料。
11.3. 客戶同意,在其居住司法管轄區之外存取或使用線上交易服務或其賬戶之前,將會確保遵守所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規則或法規。
11.4. 中斷
客戶承認,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可能會因網際網路流量發生中斷、傳輸中斷、傳輸延遲,或由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質而導致資料傳輸不正確。
11.5. 網絡攻擊
華贏並不保證能夠阻止或減輕區塊鏈網絡上的所有網絡攻擊及修改。客戶授權華贏在此類事件中採取商業上合理的行動。如果華贏判定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虛擬資產已洩漏,客戶特此授權華贏停止或暫停該虛擬資產的交易、存入及提領。
11.6. 暫停
(a) 華贏保留在其絕對酌情決定的時間及期限內(包括緊急閉市時)停止或暫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交易、存入及提領的權利,以便進行系統升級/維護或節點升級,或者在華贏認為此類交易、存入及/或提領可能導致華贏與受禁人士或受禁地址發生關聯的情況下亦會停止或暫停。
(b) 如果存在一個分叉產生多個虛擬資產的風險,華贏有權決定哪個區塊鏈才是原始區塊鏈。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華贏可以全權酌情決定臨時暫停客戶的存入及提取請求,並且華贏可以根據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決定 (i) 設定或重新設定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系統;或 (ii) 不支援(或停止支援)源自分叉協定的分支。
11.7. 網絡事件
(a) 基礎設施參與者、網絡參與者及網絡事件
如果:
(i) 任何基礎設施參與者或網絡參與者發出指示或指令,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影響交易的決定或選擇;
(ii) 基礎設施參與者或網絡參與者無力償債或被暫停營運;或
(iii) 發生網絡事件,
則華贏可以採取其全權酌情決定屬適當的任何行動,以配合該指示、指令、決定、選擇或事件,或減輕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可能產生的潛在損失或該行動或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在適用法律規限下,此類行動可能導致暫停存取客戶賬戶,或導致客戶賬戶的餘額發生調整。任何此類行動均對客戶具約束力(包括在相關情況下作出與網絡事件相關的任何決定或選擇);
(b) 合作及詢問
就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任何服務或交易,如果任何基礎設施參與者、網絡參與者或任何政府機構提出相關詢問,客戶同意配合華贏提供此類資訊,且視情況所需,該詢問涉及的相關資訊可能傳遞給華贏的任何代名人、聯屬機構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任何基礎設施參與者、網絡參與者或政府機構;
(c) 質押
對於涉及「權益質押」共識協定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除非本網站有明確宣佈,否則華贏不支援此類虛擬資產的權益質押,亦不會分配與此等權益質押相關的任何獎勵。如果本網站明確宣佈華贏支援虛擬資產的權益質押,華贏可酌情考慮有關條款及細則,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所有受影響的客戶分配所有相關成本、費用或獎勵的方法,而華贏將據此實施對該事件的支援,作為華贏服務的一部份。
(d) 空投及分叉
(i) 除非本網站明確宣佈空投或分叉,否則華贏不支援因此類網絡事件而創設的任何新虛擬資產或分叉協定。
(ii) 在不局限前述條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每次發生空投或分叉時,華贏可全權酌情考慮:(1)是否承認或支援此類網絡事件;(2)此條款及細則,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所有受影響的客戶分配所有相關成本、費用或獎勵的方法,而華贏將據此實施對該網絡事件的支援,作為華贏服務的一部份;及(3)參與網絡活動所需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從客戶賬戶中提取相關虛擬資產的截止日期、任何交易、存入和提取的暫停期或任何付款條件。
(iii) 如果華贏不予承認或支援空投或分叉,華贏將不會為自身利益申索或保留任何與此等網絡事件相關的資產或權利。
(e) 通知
一旦華贏獲知有空投、分叉或網絡事件發生,華贏須在適當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並至少在網絡事件發生前的一個營業日公佈任何決定(如果事先已有安排並已告知公眾),除非此舉為不可能或並不切實可行。
12.1. 客戶須按照華贏不時的要求完成KYC驗證並符合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
12.2. 客戶進一步承認,華贏可在賬戶建立後的任何時間,出於完成KYC驗證或符合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的目的,要求客戶提供進一步資訊,且客戶須從速提供華贏要求的任何資訊,否則華贏可能暫停客戶賬戶的活動,恕不另行通知。
12.3. 如果客戶無法滿足華贏的KYC要求及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則客戶可能無法開設及/或存取賬戶,華贏將全權酌情決定是否終止客戶賬戶。
12.4. 如果客戶根據本條款轉入華贏的任何資金或虛擬資產須遵守適用的報告要求,例如FATCA(若適用則包括FATCA第1471(b)或1472(b)條)關於美國聯邦預扣稅的規定,客戶特此同意並須在適用法律規定的時間及在華贏合理要求的時間,向華贏提供適用法律規定的文件(包括FATCA第1471(b)(3)(C)(i)條規定的文件)及華贏合理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以便華贏遵守FATCA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義務。
12.5.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相反的其他規定,但華贏沒有義務做或不做任何會或在華贏合理的意見中可能構成違反任何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規定的事情。
12.6. 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或與交易有關的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成為受禁人士或擁有受禁地址,或符合華贏的制裁篩選條件,華贏可用合理的時間考慮、驗證或阻止交易。
客戶特此承認,華贏致力於遵守自動交換財務資訊所要求的共同匯報標準,該標準已納入《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中。因此,客戶特此授權華贏收集有關客戶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姓名、客戶的地址、客戶的居住司法管轄區、客戶的納稅人識別號、客戶賬戶中的虛擬資產餘額、客戶因持有虛擬資產而收到的股息及/或利息總額、與客戶控制人相關的所有上述共同匯報標準資料(統稱為「共同匯報標準資料」)),為此,客戶將按照華贏不時要求的方式填寫自我證明表格,自收集之日起保留CRS資料不少於7年,並授權華贏提供包括客戶CRS資料在內的報告,以供提交給香港稅務局。客戶進一步承認,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在提供CRS資料時,如向華贏作出任何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即屬犯罪;客戶特此保證所提供的所有CRS資料均準確無誤,及如果客戶CRS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須及時告知華贏。
客戶特此承認,華贏致力於遵守市場監管合規的最高標準,並要求其所有員工及其客戶遵守該等標準,以防止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進行市場操縱以及從事濫用活動或實施市場失當行為。客戶特此同意遵守該等標準,並且不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a) 內幕交易;
(b) 虛假交易;
(c) 操控價格;
(d)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e) 披露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及
(f) 操縱市場。
如果華贏察覺或懷疑任何市場失當行為,客戶賬戶可能被暫停及/或終止,相關活動可能報告給政府機構。
15.1. 如果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無論是全權委託還是非全權委託,也無論是作為代理人還是作為主事人與其客戶簽訂對盤交易,客戶在此同意,就有關交易而言,若華贏已收到任何香港規管者之查詢,則適用本第15條之以下規定。
15.2. 在符合下述規定的前提下,客戶須在華贏提出要求(該要求須載有香港規管者的相關聯絡詳細資料)後,立即向香港規管者報告相關交易最終實益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細資料(在客戶所知範圍內)。客戶還須向相關香港規管者報告發起相關交易的任何其他方(如該方並非客戶或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細資料。。此外,客戶還須向相關香港規管者及華贏披露有關指示的詳細資料。
15.3. 集體投資計劃的處理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立即:
(a) 在華贏的要求下(該要求須載有香港政府機構的相關聯絡詳細資料),向相關香港規管者報告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細資料,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指示客戶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細資料;和
(b) 當客戶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酌情決定權被撤銷時,客戶須盡快通知華贏。如果客戶的投資酌情決定權被撤銷,客戶須根據華贏的要求(該要求須載有香港規管者的相關聯絡詳細資料),立即將已發出交易指示的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細資料通知給相關香港規管者。
15.4. 中介人
如果客戶得知其客戶是其基礎客戶的中介人,且客戶不知道為之進行交易的基礎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細資料,則客戶確認:
(a) 客戶已與其客戶訂立安排,使客戶有權在提出要求時從其客戶處立即取得或促致取得第15.2條、第15.3條及第15.4條中規定的資訊;及
(b) 當華贏就交易提出要求時,客戶會立即向其客戶(而客戶是根據其客戶的指示進行交易的)索取第15.2條、第15.3條及第15.4條中規定的資訊,並在收到其客戶的資訊後儘快提供給香港規管者,或促使提供該等資訊。
客戶聲明、保證並陳述,在必要時,客戶已獲得為之進行交易的其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的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向香港規管者報告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相關交易的最終實益受益人及發起相關交易的任何其他人(若該人並非客戶的客戶或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及聯絡詳細資料。
15.5. 如果客戶受任何保密法的約束,則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客戶確認其放棄並且(如適用)華贏的最終客戶已訂立協議以放棄該等保密法在本條款的各項條款規定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本第18條所述的任何香港規管者在該司法管轄區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進行的任何詢問。客戶確認該等棄權及協議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有效且具約束力。如果客戶並非最終客戶,並且是與中介人而不是最終客戶打交道,則客戶須從該中介人取得類似的確認,並促致該中介人從其客戶取得類似的確認,依此類推,直至最終金融中介人與最終客戶直接打交道為止。
15.6. 即使在本條款終止後,本第18條所載的條款仍然有效。
16.1. 客戶承認,當交易價格與執行時的市場價格嚴重不一致時,華贏可全權絕對酌情認定交易存在明顯錯誤(每一項都是「明顯錯誤交易」)。華贏可考慮交易時的情況、維護市場完整性、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作出上述決定。客戶有責任確保向華贏發出適當的價格及指示。客戶承認,僅憑客戶聲稱在發出指示時發生錯誤,或者客戶未能注意或更新任何指示,可能並不足將其認定為明顯錯誤交易。
16.2. 客戶同意並理解,如果華贏認定一項交易為明顯錯誤交易,華贏可宣佈該交易全部或部份無效,即使客戶及/或任何其他方並不同意取消或修改該交易。在確定交易是否為明顯錯誤交易時,華贏會考慮以下因素:
(a) 可疑的交易活動;
(b) 違反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規則;
(c) 是否有任何條款存在明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價格、虛擬資產金額或其他交易單位;
(d) 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任何交易系統或組件或任何其他相關虛擬資產網絡是否出現運作中斷或故障;及
(e) 是否存在特殊市場條件或其他狀況,可能需要取消或修改交易才能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
16.3. 客戶授權華贏在交易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根據明顯錯誤交易政策作出決定並採取任何行動。
17.1. 藉通知終止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不少於五個營業日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本條款。本條款的終止並不應影響已為客戶執行的任何指示,亦不損害或影響任何一方在終止之前產生的任何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
17.2. 發生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事件時,華贏可立即終止本條款:
(a) 發生第13.1條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
(b) 撤銷客戶對華贏代表客戶持有虛擬資產的授權;或
(c) 客戶不再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維持賬戶。
17.3. 在本條項下終止本條款並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其他條文,且不會影響:
(a) 華贏在終止之前根據本條款訂立的任何交易;
(b) 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可能已經產生的任何累算權利或應計負債;
(c) 客戶根據本條款提供的任何保證、陳述、承諾及彌償;
(d) 華贏對其管有或控制的客戶任何財產享有的任何權利,無論該財產是否以安全保管的形式持有,及無論是否根據本條款或其他規定而持有,前提是客戶對華贏仍有尚未償債務;及
(e) 本條款任何一方因終止時任何未完成訂單或未結合約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權利或責任,無論是佣金、支出、彌償或其他方面,及無論是否根據本條款而產生,直至所有該等訂單或合約均已平倉或結算及/或交付,且所有該等責任均已完全解除。
17.4. 終止本條項下的本條款後,客戶根據本條款應付或欠華贏的所有款項立即到期應付。在終止後的商業上合理的期限內,並在符合本條款的規限下,華贏須將華贏持有的所有客戶資產發還或以其他方式返還予客戶。
17.5. 本協議中有關付款、回補安排、彌償、責任限制、資訊披露(包括保密)、抵銷、貨幣兌換、稅務的所有條文以及第22條(一般規定)中的條文,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8.1. 華贏根據本條款向客戶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可透過專人遞送、預付郵資的郵件、電子方式或傳真進行:
(a) 如為專人遞送或電子方式交付,則在交付時視作妥為送達;
(b) 如為預付郵資的郵件,則寄出後48小時視作妥為送達;及
(c) 如為傳真傳送,則在傳送後視作妥為送達。
18.2. 該等通知或通訊須按照華贏最後所知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送給客戶。
18.3. 客戶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僅在華贏實際收到後方為有效。
18.4. 如果客戶的名字、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電子遞送地址發生任何變更,客戶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華贏。在華贏收到任何變更通知且有合理時間據此採取行動之前,華贏可繼續向記錄在案的客戶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電子遞送地址發送通訊,無論客戶是否實際收到,該等通訊均視作已送達客戶。
18.5. 客戶承認並同意,為接收及存取電子通訊,客戶須有必要的硬件、軟件、網際網路存取、技術存取、電郵地址或其他電子地址,包括打印機或其他裝置以供下載及儲存客戶希望保留的任何資訊。
18.6. 客戶了解,電子通訊的送達存在某些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技術風險、未經授權存取、系統中斷、延遲、電訊服務及網際網路中斷。客戶理解並承認,以電子方式傳送的通訊在傳送過程中可能被改動或變更,對此華贏概不負責。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可能包含電腦病毒或其他缺陷,可能無法在其他系統上準確複製,或者可能在寄件者或預期收件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攔截、刪除或干擾。華贏對該等事項不作任何保證。華贏有權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攔截、監控及保留其系統中傳入和傳出的電子訊息。客戶使用電子媒體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並且客戶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任何此類電子媒體沒有病毒及其他破壞性內容。
18.7. 依據適用法律,經過數位簽署並由數位證書支援的指示及通訊,乃與書面簽署具有相同的有效性、可接納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客戶承認並同意以電子方式簽署的合約可以強制執行,即使存在相關的法律風險亦然。客戶同意不對華贏以電子方式傳送的任何通知或通訊的內容提出異議。
18.8. 如屬多人共用一個賬戶,而有關通知及通訊(包括關於本協議的任何更改及任何報表(包括合併報表)的通知)已發送至之前通知華贏用於接收與本協議相關的通知及其他通訊的電郵地址,則該等通知及通訊即屬送達所有人。
18.9. 客戶同意,華贏可以向客戶收取合理的費用,以交付之前已交付或本應透過電子方式送達的任何通訊的紙質副本。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要求提供紙質副本以及華贏提供紙質副本,均不表示之前電子送達的通訊並未良好有效送達。
19.1. 時間要素
時間在各方面構成本條款的要素。
19.2. 棄權及更改
除非以書面形式由受約束的一方或多方簽署,且僅針對規定的目的有效,否則不得放棄本協議的規定或根據該規定產生的權利。客戶承認並同意,在本協議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下,華贏可隨時更改本協議所預期之活動的各種特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相應的費用。
19.3. 無效性
如果本條款中的任何或多項規定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在任何方面屬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條款中其餘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概不會以任何方式受到影響或損害。
19.4. 轉讓
(a) 本條款應使華贏、客戶及各自的繼承人受益,並對其具有約束力,且依據本第19.4條,還包括本條款下部份或全部華贏權利或義務的任何獲准受讓人。
(b) 客戶不得轉讓或出讓其在本條款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c) 華贏可轉讓或出讓其於本條款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利益及義務予上述人士,並向潛在受讓人或擬與華贏就本條款訂立合約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華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完全酌情認為合適的客戶資訊。華贏須在商業上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任何此類轉讓或出讓。
19.5. 行使權利
(a) 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華贏可按其絕對酌情認定屬適當的任何方式(包括施加條件)行使權利或補救措施、給予或拒絕給予同意或批准及/或作出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其他決定或決策,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b) 對於因行使或試圖行使、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權利或補救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無論是否由其疏忽造成,華贏均不承擔責任。
(c) 華贏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和補救措施乃適用法律在本協議以外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之補充,不與任何其他協議合併,不受任何其他協議的不利影響,及可以獨立執行或與任何其他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一併執行,且不受任何付款、償付或其他事情(包括本協議的更改或任何人的無力償債)所影響,而該付款、償付或其他事情原本可能會根據適用法律以其他方式對其產生影響。
19.6. 不棄權
華贏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依據本條款應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應視為棄權。華贏單獨或部份行使、執行或放棄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妨礙華贏進一步行使、執行或者行使或執行本條款下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19.7. 批准及同意
華贏不會僅憑藉其批准或同意,就與同意或批准的標的目有關的任何情況作出或給予任何保證或陳述。
19.8. 遵守法院或政府機構的命令
如果華贏純粹是依照法院或政府機構向其送達的命令行事,則客戶不得就其行為對華贏提起訴訟程序。
19.9. 第三方服務
在本協議的其他條文及適用法律的規限下,華贏可以(a)僱用獨立承包商及代理人(包括代理)或利用其聯屬機構、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其他第三方的服務,按照華贏認為適當的條款向客戶提供某些功能或資訊及/或完成本協議規定的服務。任何該等人士可能位於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及(b)隨時更換任何服務提供者,恕不另行通知。客戶承認並同意,客戶使用本協議下提供的此類服務時,除遵守本協議外,可能還須遵守相關第三方不時施加並通知客戶的條款及細則。
19.10. 連帶責任
如果客戶人數超過一人,則依據本條款每名人士均須承擔連帶責任。華贏向任一聯名賬戶持有人作出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應全面充分履行華贏在本協議下的通知、付款或交付義務。
19.11. 重大變更
如果本條款所載的資訊或根據本條款向另一方提供的資訊發生任何重大變更,任何一方在得知此類變更後須及時通知另一方。華贏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有關本規則、華贏在證監會的持牌地位或中央實體識別編號的任何重大變更,或可能影響客戶賬戶的任何其他重大變更。就本條而言,「重大變更」是指可能對另一方在本條款項下的權利或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
19.1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與某一適用法律不一致,並在某種程度上使本協議的某項條文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或施加適用法律所禁止的義務或責任,則該適用法律在不一致的範圍內凌駕本協議,且應推定本協議中的該項條文已作必要修改,以遵守該適用法律並避免其影響(或必要的情況下予以忽略)。
19.13. 第三方權利
除華贏的聯屬機構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外,本協議概無授予或賦予非本協議一方的任何人可強制執行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並且任何其他受彌償方均可強制執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利益,包括任何彌償、責任限制或責任排除;及華贏於本協議下的權利或利益的獲准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可強制執行該等權利或利益。儘管有上述規定,各方毋須徵得本條中提述的人士同意,即可更改或廢除本協議(無論是否以有利於第三方的方式更改或取消權利或利益)。
19.14. 提供服務時,如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向客戶招攬銷售或推薦任何產品(包括虛擬資產),必須兼顧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合理推薦適合客戶的產品。本協議中的任何其他條款,或我們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我們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均不會違反本條。
20.1. 在進行任何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時,包括華贏向其客戶提供任何附帶服務(以下稱「相關活動」)時,如果華贏向客戶招攬銷售或推薦任何產品(包括虛擬資產),必須兼顧閣下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合理推薦適合閣下的產品。本條款中的任何其他條文、華贏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華贏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均不會違反本條。
20.2. 客戶聲明並承認,已以客戶理解和選擇的語言向客戶充分解釋了與虛擬資產交易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並且已邀請客戶閱讀了與虛擬資產交易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如果客戶願意,則有機會提出問題並尋求獨立的法律及財務建議。客戶進一步聲明,客戶已仔細且完整閱讀與虛擬資產交易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完全理解及接受其內容並同意受其約束。風險披露聲明載列於本條款末尾的第二部。
20.3. 客戶向華贏陳述、保證並承諾,如果客戶發出指示以執行賬戶下的交易,則:
(a) 客戶充分了解虛擬資產的性質、特點及風險,並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b) 客戶有足夠的淨資產,能夠承擔產品交易的風險及潛在損失;及
(c) 客戶在發出指示之前已徹底、獨立地考慮了所涉及的風險、投資目標、財務需求與承諾以及客戶自身的情況,無論客戶是否具有此類或任何虛擬資產的交易經驗。
20.4. 客戶承認、理解並同意:
(a) 虛擬資產的價格及其收入(如適用)可能極度易變且很難預測。 任何單個虛擬資產都可能經歷價格上漲或下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虛擬資產可能在短期內蒙受重大損失而不是獲利,此乃固有風險;
(b)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價及賣出價乃於此類交易執行時確定,而華贏或華贏代表在此類交易前的報價數字僅供參考;
(c) 華贏在回應客戶詢問時對任何虛擬資產的報價僅供參考,其對華贏或華贏的任何市場資訊提供者而言不具約束力。華贏有權根據任何虛擬資產的買賣指示採取行動,即使在華贏收到該指示後及華贏或華贏的代理人完成該筆買賣前,該虛擬資產的價格已發生不利於客戶的變化;
(d) 使用任何華贏服務並不保證服務無故障,並且可能不時遇到影響或干擾客戶交易活動的技術失效、延遲、故障或中斷;
(e) 任何第三方軟件對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設定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技術支援可能有限;
(f) 虛擬資產涉及高風險,客戶須謹慎對待此類產品;
(g) 依據適用法律,虛擬資產可能被視為「財產」,也可能不被視為「財產」,此類法律不確定性可能影響客戶在虛擬資產中的權益性質及可強制執行性;
(h) 虛擬資產發行人提供的發售文件或產品資訊未必經過任何政府機構的詳細審查;
(i) 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護未必適用於交易(無論相關代幣屬何性質);
(j) 虛擬資產未必是法幣,也就是說未必受到任何政府機構的支持;
(k) 交易可能不可復原,因此由於欺詐或意外交易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挽回;
(l) 虛擬資產的價值可能源自市場參與者將法幣兌換為虛擬資產的持續意願,因此,如果一種虛擬資產的市場消失,該虛擬資產可能完全永久喪失價值。無法保證現今接受虛擬資產作為付款方式的人將來會繼續接受;
(m) 立法及監管的變化可能對虛擬資產的使用、轉讓、交換及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n) 某些交易只有在華贏記錄並確認後方可視為已經執行,這未必就是客戶發起交易的時間;
(o) 由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客戶面臨更大的欺詐或網絡攻擊風險;及
(p) 由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如果華贏遇到技術困難,可能妨礙客戶存取其虛擬資產。
20.5. 客戶明確同意自行承擔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本網站及華贏任何服務的風險。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交易介面、資訊及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執行)均按「原樣」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保證,或適銷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的默示保證。華贏、其聯屬機構或任何資訊提供者提供的口頭建議或書面資訊均不構成保證。 華贏不保證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市場資料或任何市場資訊(包括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資訊)的及時性、順序、準確性或完整性;並且華贏對因以下原因而產生或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i) 任何此類資料、資訊或訊息中的不準確、錯誤或遺漏;(ii) 傳輸或傳遞過程中的任何延遲;(iii) 通訊中的任何暫停或擁塞;(iv) 由於華贏的任何行為或 (v) 超出華贏控制範圍的任何力量而導致之任何此類資料、訊息或資訊的不可用或中斷。
本條款提供英文版和中文版。如果兩個版本之間有任何衝突,請以英文版為準。
華贏有絕對權利修訂、刪除或替換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修訂任何費用。修訂通知及修訂後的條款(或相關修訂後的文件)將公佈在本網站的下載表單欄。客戶應不時造訪本網站以獲取最新條款,並閱讀其中的各項條款。該等修訂、刪除、替換或新增,自修訂通知公佈之日起即視為生效並納入本協議(並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反對修訂之客戶可選擇退出,終止其於本條款下之賬戶,並應於本網站上發布該等修訂通知後的十四(14)個營業日內向華贏發送書面異議,否則將被視為接受該等修訂、刪除、替換或新增。
23.1. 管轄法律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稱「香港」)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
23.2. 司法管轄權
凡因本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糾紛、爭議或申索,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稱「HKIAC」)在香港根據仲裁通知發出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予以最終及獨家解決。本仲裁條款的法律須按照香港法律進行解釋及解讀。仲裁地點為香港。仲裁員人數為三人。仲裁程序以英語進行。
23.3. 慣例
華贏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須受相關市場、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不時修訂的適用法律、法規、憲章、章程、規則、慣例、常規做法、裁決和解讀以及交易徵費的約束。
23.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稱《守則》」)
本條款須與《守則》相符。如果《守則》與條款及細則之間存在任何衝突,則以《守則》為準。
重要資訊
虛擬資產交易以及使用交易及相關服務均涉及風險,其中一些風險如下。該等風險以及現在或將來出現的其他風險可能導致閣下的資產損失、故障或毀壞、無法獲得本應獲得的利益、其他損失以及我們的交易和相關服務終止。
在進行任何虛擬資產交易之前,閣下務必仔細考慮是否可以接受以下風險以及所有其他相應的風險。
在虛擬資產交易或使用交易及相關服務之前,閣下必須結合自身特定情況尋求專業建議。
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損失風險可能很大。閣下須根據自身的投資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力及投資經驗,仔細考慮此類交易是否適合閣下。閣下須有能力承擔因虛擬資產交易所致或與之相關的投資金額全部損失,以及閣下可能到期應付的、超過初始交易或投資金額的任何額外損失。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或投資時,閣下須全面認識及了解風險,尤其注意以下可能適用於任何規定之虛擬資產交易的特定風險因素。
除非本文件中另有定義,否則,大寫術語之涵義應與「第1部份 - 虛擬資產客戶協議書」所定義者相同。
如果閣下希望交易虛擬資產(無論其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該條例下的任何經不時修訂、擴充、重新制定、替換或取代的附屬法例)所定義的「證券」」)(以下稱「虛擬資產」),則閣下須仔細閱讀並充分理解與本文件所述產品相關之風險。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華贏東方(亞洲)控股有限公司(華贏)不發行虛擬資產。虛擬資產由第三方發行。投資者在進行任何虛擬資產交易之前,須仔細閱讀相應發行人提供的適用條款、資訊及風險披露。投資者須注意,發行人提供的發售文件或產品資訊未經任何監管機構審查。
對於規管者認可的任何虛擬資產,投資者須注意,該認可並不表示規管者對該資產的任何官方推薦或背書,亦不保證該資產的商業價值或其業績。
如果虛擬資產發行人無力償債及其發行的產品違約,投資者將被視為無擔保債權人,並且對發行人的任何資產均無優先債權。因此,投資者應密切關注證券發行人的財務實力及信用狀況,並自行評估項目的潛力。由於虛擬資產不是法幣,並且虛擬資產產品沒有資產或任何政府及當局作為支持,一旦發行人破產或停止營運,其發行的代幣可能不再具有任何價值,投資者可能損失全部投資。對於任何虛擬資產是否能一直在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我們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我們可全權酌情決定將任何虛擬資產摘牌,恕不另行通知。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應尋求獨立的專業建議。
如果虛擬資產交易以投資者主要參考資產以外的特定虛擬資產或法幣計價,或者投資者在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時轉換虛擬資產,則投資者可能面臨外匯市場波動的風險,導致產品到期時或提前交易時,淨收益可能顯著低於閣下的主要參考資產的初始金額,及任何收入或收益可能被完全抵銷。
虛擬資產的價值可能源自市場參與者將法幣兌換為虛擬資產的持續意願,因此,如果一種虛擬資產的市場消失,該虛擬資產的價值可能下降或完全永久喪失價值。投資者還應注意,無法保證某種特定虛擬資產現有的市場在未來仍會繼續存在,也無法保證現今接受虛擬資產作為付款方式的人將來會繼續接受。
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特定市場缺乏流動性(例如活躍的市場參與者很少)而造成損失的風險。這通常表現為特定產品或市場的買入與賣出價格相差過大且交易稀少。風險在於,基礎市場價格並不經常變化,但變化幅度頗大,及一筆交易難以按照接近投資者預期的價格及時平倉或轉讓,或者完全無法平倉或轉讓。資產流動性風險是由於缺乏買家、買賣活動稀少或某些虛擬資產的二級市場不發達造成的。投資者應注意,無法保證現在接受虛擬資產作為付款方式的人將來會繼續接受。
投資者還可能因發行外幣的國家/地區實行外匯管制,導致所支付的貨幣貶值而蒙受損失。政府或監管機構對其控制或監管的貨幣實施外匯管制或其他行動,可能延遲或妨礙向投資者還款或支付應付款項。
一種虛擬資產相對於其他虛擬資產或法幣的價格波動性及不可預測性,可能在短時間內引致重大損失。此種波動可能影響任何虛擬資產的價格。任何虛擬資產都可能因各種因素而貶值或喪失全部價值,包括發現不當行為、交易、借貸或其他交易平台上的市場操縱、虛擬資產的性質或屬性變化、政府或監管活動、立法變更、暫停或停止對虛擬資產或其他交易所或服務提供者的支援、公眾輿論或我們無法控制的其他因素。技術進步以及更廣泛的經濟及政治因素可能導致虛擬資產的價值在短時間內發生顯著變化。虛擬資產具有高風險,投資者在交易任何虛擬資產時應謹慎行事。
虛擬資產交易暫停期間,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均無法在交易平台買賣單位。為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場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交易平台可能在適當時暫停交易。如果暫停交易,該等虛擬資產或證券的認購及贖回亦可能暫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或無法將虛擬資產平倉。某些空投、分叉或網絡事件可能迅速發生並影響我們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的能力。此類事件的相關訊息難以預判,而任何能夠透過干預以穩定網絡的第三方,對此類訊息的監察可能頗為有限。
投資者賠償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的保障並不適用於虛擬資產(不論代幣屬何性質)交易。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提供的保障並不適用於賬戶中持有的任何虛擬資產或法幣。投資者應注意,賬戶中持有的任何虛擬資產或法幣均不是受保護的存款。
這意味著,香港法律對虛擬資產交易及虛擬資產的保護程度或類型,可能不如其他產品及資產類別。
我們及/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持有的任何法幣或虛擬資產均不屬於《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定義的「存款」,亦非適用法律下的任何其他受監管產品或服務。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就上述事項而言,華贏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居民、稅務居民或與某些司法管轄區有聯繫的人士均不得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投資者居籍地或適用法律的變更,可能導致投資者違反相應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規定或規管性規定。投資者須負責確保虛擬資產交易合法且保持合法,即使適用法律、投資者居籍地及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亦然。
如果虛擬資產交易涉及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一方發行的虛擬資產,或交易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國內市場正式掛鉤的市場)進行,則政府或其他官方機構實施的外匯管制、債務延期償付或其他行動可能減少、延遲或阻止投資者收回投資金額以及任何利潤或收益。在進行任何虛擬資產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確保自己充分了解與特定虛擬資產交易相關的任何規則或法律。
投資者應注意,如果投資者的交易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則投資者當地的監管當局將無法強制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當局或市場的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投資者須全權負責就投資者所在司法管轄區及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之不同類型的補救措施獲取獨立建議。如果投資者所在的國家/地區對虛擬資產交易施加限制,則可能要求我們終止閣下的賬戶存取,不得將虛擬資產轉回給閣下,或不允許閣下將虛擬資產從賬戶轉移給閣下自己或其他人,直至監管環境允許時為止。
法律及文件風險包括交易及/或相關框架安排可能無法依法強制執行,或各方的行為違反適用法律的風險。虛擬資產是否可被視為法律規定的「財產」,亦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這可能影響閣下在此類虛擬資產中的權益性質及可強制執行性。 立法及監管的變化可能對虛擬資產的使用、轉讓、交換及價值產生不利影響。閣下須全權負責獲知及了解適用於閣下或閣下之財產、權利、資產、虛擬資產交易稅項或閣下所用槓桿的相關法律。
證券可能受到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機構及監管當局的監管。我們可能在短時間內收到一個或多個當局的通知、詢問、警告、要求或裁決,甚至可能被責令全面暫停或終止與任何證券有關的任何行動,恕不提前通知。此外,證券的許多方面涉及未經檢驗的法律及法規領域,並且可能受到新法律或法規的約束。因此,無法預測其在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監管結果。該等新法律及/或法規可能嚴重影響、阻礙、推遲或終止虛擬資產的籌劃、開發、營銷、促銷、執行或其他方面。由於監管政策可能在事先通知或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變化,任何司法管轄區對虛擬資產的現有監管許可或容許可能不經警告而撤銷。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加密代幣及加密貨幣有時可能被視為商品或虛擬商品、數位資產,甚至是貨幣、證券或通貨,因此根據當地法規,該等證券可能被禁止進入某些司法管轄區,或禁止在該司法管轄區交易或持有。另一方面,虛擬資產可能被視為受規管或限制產品。無法保證虛擬資產可以隨時在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保持任何特定的法律或監管地位。
我們及/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虛擬資產及法幣須遵守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該等法律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據此制定的規則。因此,該等資產可能無法享有與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某些資產相同的保護。
允許他人交易或操作賬戶存在重大風險,他人可能未經適當授權而發出指示。閣下接受該等操作的所有風險,並不可撤銷地免除我們因該等指示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責任。
虛擬資產可能是複雜的產品,因為其結構複雜、新穎及倚賴技術特性,所以其術語、特徵及/或風險可能難以理解。
在進行任何虛擬資產交易之前,投資者須詳細了解其應承擔的所有費用、成本、收費、支出及佣金。如果投資者不清楚上述任何事項,則投資者必須首先明確此類費用、成本、收費、支出及佣金,然後方可訂立虛擬資產交易。
投資者支付的費用、成本、收費、支出及佣金因多種因素而異,包括投資者與華贏在相關服務上的關係性質、交易規模、複雜性及資產類型等。
某些虛擬資產交易須遵守相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及法規。虛擬資產的稅務處理及會計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經檢驗的法律及實務領域,可能發生變化。虛擬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我們可能收到稅務機關的詢問、通知、請求或傳票,因此可能需要提供有關虛擬資產交易的某些資訊。
在會計行業中,核數師如何執行鑑證程序以獲得虛擬資產的存在及所有權的充分審計證據,並確定估值的合理性,目前並沒有一致的標準與作法。
如果閣下不確定虛擬資產交易的稅務影響,閣下應在進行虛擬資產交易之前尋求獨立的專業建議。
由於虛擬資產的固有設計,或者由於分叉、空投或網絡事件,虛擬資產的供應量可能並不固定。隨著更多虛擬資產的創造,提供的虛擬資產總量將會增加,產生通脹效應,導致虛擬資產價格下降。
在任何時間點,一人或多人可能直接或間接控制某種虛擬資產的很大一部份。該等持有者的單獨或一致行動可能具有重大影響力,可能影響或引致分叉或網絡事件,從而對虛擬資產的價格、價值或功能產生不利影響。網絡參與者所作的決定可能無法帶來閣下作為虛擬資產持有者可享有的最大利益。
我們或其他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可能充當閣下的代理人,或充當作為閣下之對手的主事人。我們或其他相關服務提供者可能以類似於傳統交易所、另類交易系統或證券經紀人的方式,為虛擬資產的初始分配(例如首次代幣發行)及/或二級市場交易提供便利。如果該等業務操作不在規管者的監管範圍內,則很難發現、監控及管理利益衝突。
密碼編譯持續發展,惟無法保證始終萬無一失。密碼編譯技術及科技的進步,包括但不限於代碼破解、人工智能及/或量子計算機的發展,會給所有基於密碼編譯及/或基於區塊鏈的系統(包括虛擬資產的基礎資產)帶來風險。由於密碼編譯或安全創新的未來不可預測,因此我們無法對交易平台的安全性作出任何保證。
由於交易平台的技術複雜性,我們可能不時面臨不可預見及/或無法解決的困難。因此,交易平台的開發可能隨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缺乏資金)失敗、終止或延遲。開發失敗或終止可能導致虛擬資產不可轉讓、不可行使及/或過時。
投資者須注意,華贏及/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賬戶中未接獲或持有的虛擬資產乃由投資者全權負責,而投資者須單獨負責保護該虛擬資產任何位址的私密金鑰。失去對私密金鑰的控制,投資者將永久無法存取此等虛擬資產且不可復原。華贏及任何其他人均無法擷取或保護未經華贏及/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於賬戶中持有的虛擬資產。一旦丟失,投資者無法將此等虛擬資產轉移至任何其他地址或錢包。這意味著投資者亦無法將虛擬資產現在或將來擁有的任何價值或效用變現。
他人可能試圖竊取交易平台上的數位資產。由於虛擬資產的性質,投資者面臨更大的欺詐或網絡攻擊風險;及 虛擬資產、投資者賬戶、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務以及本網站均可能成為惡意人員的目標,他們可能試圖竊取虛擬資產或法幣,或以其他手段干預虛擬資產交易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務。 有關干擾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分布式阻斷服務攻擊、女巫攻擊、網絡釣魚、社交工程、黑客攻擊、藍精靈攻擊、惡意程式碼攻擊、雙重支付攻擊、大多數挖礦攻擊、共識攻擊或其他挖礦攻擊、虛假資訊宣傳活動;分叉;及欺騙行為等。
該等惡意實體可能以投資者為目標,試圖竊取投資者持有的任何資產,或索取投資者已購買的任何資產。這可能涉及未經授權存取賬戶、投資者的私密金鑰、位址、密碼、電郵或社交媒體賬戶、賬戶的登入詳細資料或存取方法,以及未經授權存取投資者的電腦、智能手機及投資者使用的任何其他裝置。投資者須單獨負責自我保護,避免受此類行為的侵害。
虛擬資產、投資者賬戶、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務以及本網站在其智能合約及其他代碼中有漏洞的情況下易被利用,也容易受到人為錯誤的影響。
閣下有一定數量的虛擬資產可能儲存在熱錢包(即提供網際網路介面的線上環境)中,這很容易受到黑客或網絡攻擊。網絡攻擊導致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被黑客攻擊及虛擬資產被盜的現象屢見不鮮。受害者可能很難挽回該等攻擊造成的損失。這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及/或其他影響,以致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
上述事件可能影響虛擬資產、投資者賬戶、本網站或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之任何服務的特徵、功能、操作、使用、存取或其他屬性。儘管華贏會努力採取行業最佳實務以保證虛擬資產安全(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冷儲存及多重簽署驗證),但成功實施網絡盜竊及上述其他欺詐活動仍可能發生。
儘管我們透過質量保證程序以確保原始程式碼盡量準確發揮預期作用,惟無法保證原始程式碼(其中一些是開放原始程式碼)毫無瑕疵。原始程式碼可能包含漏洞、缺陷、不一致、瑕疵或錯誤,導致某些功能停用、產生漏洞或導致不穩定。此類缺陷可能損害交易平台的可預測性、可用性、穩定性及/或安全性。開放原始程式碼倚賴透明度,來促進社區共同識別及解決代碼中的問題。
交易平台正處於開發中,旨在服務於各種分佈式賬簿系統,此類系統是無需許可的協定,可供任何人存取及使用。除了使用去中心化賬簿,我們還擬利用亦可在去中心化賬簿上運作的支援技術。我們交易平台的實用性及完整性倚賴於該等去中心化賬簿的穩定性、安全性及受歡迎程度。倚賴此類分散式賬簿技術所帶來的風險包括:技術中存在的技術性缺陷、成為有惡意人員的目標、大多數挖礦攻擊、共識攻擊或其他挖礦攻擊、共識協定或算法的變更、社區或礦工支援減少、相關虛擬資產價值的快速波動、競爭網絡、平台與資產的存在或發展、指令碼語言的缺陷、開發者、礦工及/或使用者之間的糾紛以及監管行動。我們的設想是成為一個開放、去中心化的社區,其組成可包括世界各地的使用者、支持者、開發者及其他參與者,他們可能採用任何方式與我們有關聯或無關聯。就平台的維護、治理及發展而言,交易平台具有去中心化和自治性質。
我們倚賴開源軟件及無需許可的去中心化分佈式賬簿,包括但不限於以太坊。因此,任何人均有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損害我們交易平台的核心基礎設施要素及其基礎技術。這可能導致交易平台上持有的數位資產丟失,並可能導致我們的系統崩潰。
隨著交易平台的產能提升,交易量及對處理能力的需求亦會急劇增加。如果處理能力需求超出預期,交易平台的網絡可能出現不穩定及/或停擺。這可能給欺詐活動創造機會,包括但不限於虛假或未經授權的交易(例如「雙重支付」)。此類問題可能損害交易平台的可用性、穩定性及安全性。
任何人在成功存取投資者在我們平台上註冊的錢包、電郵或投資者賬戶後,可能會惡意索取數位資產。這可能是由於他人破譯或破解用戶密碼、網絡釣魚詐騙及/或其他黑客技術造成的。隨後,該等數位資產可能發送給他人,並且不可撤銷或復原。建議所有投資者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保護自己的錢包、電郵及賬戶。每位投資者均須始終對其錢包、電郵及交易平台賬戶的安全負責。
許多加密代幣是在以太坊區塊鏈上開發,此乃一個開源協定。一經發佈至開源社區,任何人均可在未經其他人事先許可下為以太坊原始程式碼開發修補程式或升級。如果大量(但未必是絕大多數)以太坊持有者接受修補程式或升級,可能導致以太坊區塊鏈出現「分叉」。
分叉區塊鏈的暫時或永久存在可能對交易平台的運作產生不利影響。此種分叉會破壞交易平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並可能毀壞或阻礙交易平台。在社區的努力下,可以透過重新合併兩個獨立的分支以解決區塊鏈分叉問題,惟並不保證成功且無法確定所需時間。
針對網絡安全性、完整性或運作的攻擊(包括網絡事件),亦會影響虛擬資產。上述事件(包括分叉)可能影響虛擬資產、網絡或平台的特徵、功能、運作、使用或其他屬性。
該等事件還可能嚴重影響虛擬資產的價格或價值、功能及/或名稱,甚至導致與虛擬資產相關的網絡或平台關閉。該等事件可能超出華贏的控制範圍,或者在華贏有能力影響此類事件的情況下,華贏的決定或行動可能不符合閣下的最佳利益。
虛擬資產交易嚴重倚賴網際網路和其他技術。然而,由於網際網路的公共性質,任何部份或整個網際網路在任何特定之間都可能變得不可靠或不可用。此外,透過網際網路及/或其他技術傳輸資料時,可能發生資料中斷、延遲、損壞或丟失、資料傳輸洩密或惡意程式碼傳輸。受此影響,閣下的虛擬資產交易可能無法按照閣下的指示在期望的時間執行,或者完全不能執行。
由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如果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遇到技術困難,可能妨礙客戶存取其虛擬資產。
任何認證、驗證或電腦安全技術均無法做到萬無一失。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體(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裝置、第三方電訊服務提供者的服務,例如手機或其他手持式交易裝置)本質上是一種不可靠的通訊方式,而這種不可靠性可能超出華贏的控制範圍。
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體(包括電子裝置、第三方電訊服務提供者的服務,例如手機或其他手持式交易裝置或互動式語音應答系統)傳輸的任何資料(包括任何文件)或進行的通訊或交易,可能因資料量、網際網路流量、市場波動或不正確的資料傳輸(包括不正確的報價)而出現中斷、傳輸中斷、傳輸延遲,或由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體的公共性質而導致價格資料饋送停止。
某些虛擬資產交易只有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記錄並確認後方可視為已經執行,這未必就是投資者發起交易的時間。
虛擬資產交易在完成投資者業務條款中訂明的步驟後即具約束力。此後,虛擬資產交易不可撤銷。閣下面臨的風險是,最終具約束力的虛擬資產交易發生時間可能與發出指示的時間不一致。閣下可能因虛擬資產交易未在閣下期望的時間進行而蒙受損失。
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可能在閣下不知情或未授權的情況下存取或使用閣下的賬戶並進行虛擬資產交易,例如透過控制閣下使用的其他裝置或賬戶,或者其他手段。
虛擬資產交易可能不可復原,因此由於欺詐或意外交易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挽回。投資者須注意,一旦交易被驗證並記錄在區塊鏈上,丟失或被盜的虛擬資產通常不可復原。這意味著虛擬資產的意外或欺詐交易可能無法復原。
除上述內容外,投資者還須注意:
(a) 虛擬資產的持續發展以及全球監管發展可能對其產生影響;
(b) 大多數虛擬資產的交易、借貸或其他交易平台及託管人目前不受監管;
(c) 與發行人、私人買家和賣家或透過交易、借貸或其他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存在交易對手風險;
(d) 虛擬資產丟失風險,尤其是存放在熱錢包中的虛擬資產;及
(e) 投資新型虛擬資產或市場參與者參與更複雜的交易策略可能產生新的風險。